一是征收主体违法。
    这条征收主体违法,原告共列了三点理由。
    第一点理由,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房屋征收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而东海社区管委会是白水州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被告不具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资格。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合同法里,别看合同法的六大要素第一条,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很多签订合同的人以为这一点不重要,却不知道,主体资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重要前提,离开了合法主体资格,整个合同或成无效合同,或是效力待定合同。换句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这是东海社区之所以是第一被告的原因。
    第二点理由更是正当,依据《白水州市贯彻国务院a;a;ap;ap;lt;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a;a;ap;ap;gt;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600户以上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鹧鸪村片区控制规划a1—a7地块被征收居民共有1326户,远超600户,被告无权下达房屋征收决定。
    第三点理由更是好玩,被告下达的征收决定书中载明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应向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认不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被告无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写第三点理由时,黄一曦和商洛宇以及康明扬相互丢了一个狡黠猥琐的笑容,出台这份公文时,东海社区大约没有请公职律师审核通过,或者说,他们有请公职律师审核通过,但是该律师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来。
    吕清枫要是没有站在他们的对立面,应该乐意解答这个问题的,当然,他们不回答,黄一曦等人也清楚。
    按照白水州市政府规定,拆迁工作及赔偿方案由各个区自定并负担。
    白水州旧市区有三个区,分别为东江区、丰江区和安江区,安江区是郊区,地广人稀,东江区是老城区,整个城区破旧不堪,石头危房和砖混房子最多,是最需要拆迁重建的区。
    但东江区有一个桑莲寺,桑莲寺始建于唐朝垂拱二年(公元686年),至今已有1300多年的悠久历史。莲寺内有两座石塔,本地人简称为东西塔是镇国塔、仁寿塔,两塔是中国现存最高的一对石塔,其中又以东塔七层石塔镇国塔最高,高度4827米。
    为了保护历史景观,老城区的建筑不能高于东西塔高度,这个高度并非指水平高度,而是站在旧城区不管哪一个最高的地方,都能看到东西塔,根本测算,这个高度在旧城区的建筑要求在20米以下,这意味着东江区的拆迁后重建的房子不能超过六层楼。
    要知道拆迁赔偿的费用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开发商新建楼盘的利润,但旧城区的楼盘最高也有五层,按照一赔一的方案,加上拆迁补助费和租房安置补偿费用,即使是大量的平房支撑,但开发商要来拆迁旧城区,不要说利润,只怕成本都不够。
    又因旧城区的严格规划管制,例如城南片区规划成旅游文化区域,公用面积增多,商品房面积更小,所以哪怕东江区政府多次抬商引资做动员,也没有开发商有兴趣开发。
    除非政府财政自行负担,这块指望东江区自行解决也不太可能,东江区原来都是居民住宅聚集地,商业和工业很少,要知道东江区的中山路胡同内及周围几个老旧小区,都是石头五层建筑,按照规定属于危房,但东江区政府不允许私人拆建,又无财力支撑重建,至今仍无结果。
    尽管东江区政府有一阶段搬到西南郊区,可是因为自身能力欠缺和风水问题,那地区并没有多大发展,后来白水州市政府搬到东海,东江区政府又搬回旧市政府办公地点。
    这也是东江区至今经济发展缓慢,区域规划进展不力的原因。
    而丰江区不同,丰江区是新贵,地大物广,拆迁赔偿成本不高,又可以建高楼,在白水州地位可以参考松江府的浦东,所以丰江区财大气粗,不要说东江区那种旧地方,就是二三十年前的建筑几乎也都拆掉重建。
    可以说现在整个丰江区焕然一新,只差鹧鸪村了。
    谁出钱谁说话,丰江区每次拆迁时都成立一个社区拆迁指挥部,挂靠在社区管委会下面。正因为如此,丰江区根本没有意识到,他们没有这个主体资格。
    二是征收决定的适用法律、法规有误。
    根据《决定》公布的征收补偿四至界限,鹧鸪村整片地区在上述征收范围内,但这片土地成分复杂,街道及两边的房屋为国有土地性质,其他地方都是农村宅基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适用法律、法规有误。
    东海社区管委会下达的征收决定及公告均未将国有土地性质和集体土地的地块进行拆分,同一征收决定中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未经合法征收并变更土地性质的前提下,直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是征收决定的程序违法。
    这个程序违法的理由也列了两点,第一点是被告以危房改造为由进行房屋征收,但该危房改造项目并未纳入白水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之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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