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了倭国问题之后,马上返回宋国解决官吏的问题,不然白白征战了。中国的官僚,尤其是被儒教和取代儒教而起的任何信仰组织下形成的官僚集团,是中国所有问题的桎梏,是万恶之源。一直将自己的家法凌驾在国法之上,对它内部的官僚用形同虚设、堕落成了内部权力斗争工具的家法去处罚那些内部倒霉落势的官僚,这样的吏治如何不败坏。
    卢俊义绝对不能重蹈覆辙,绝对不能再走上那个天怨人怒的道路之上,要想官吏和组织廉洁,就不能光靠自律和家法,一定要将自己和组织置于全体公民的监督之下,将财产和利益关系都透明化,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将中国这个巨人体内的发病已久的癌细胞杀死。
    每一次改朝换代都是治标不治本,都是一次化疗,只有引入健康的防疫细胞,才能将贪污腐败这个癌症表现消灭,官本位才是癌症,中国有官本位一天,百姓就始终不会得到快,;废除官本位并不是搞无政府主义,而是要让黎民百姓真正地起到监督作用。做清廉且能干的官员,既有官位提升,也有名誉奖赏,子嗣在进入官场也会得到考虑,如果有贪腐情况,则三族之内不得踏入官场。不能搞那种所谓民主集团,实际是官官相护的贪官污吏集团。
    根据石秀等一大批特工和周侗的廉政公署联合掌握来的情况,卢俊义将近三年没有在山东等地露面,很多本来当官不为民做主的家伙就开始蠢蠢欲动。卢俊义先是毅然决然炒了十个最过分的贪官家庭,将那些官员凌迟处死,然后将其全家老小都全部充作奴隶。
    卢俊义乘着杀人立威,便趁机悍然地推出了官员财政公示制度。
    掀起的一股反腐风暴,财产申报是突破口之一,为此卢俊义命令政务院总司法部和廉政公署联合出台了首部《反腐败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需要自觉申报个人家庭财产情况,同时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基础上,申报资料将在报纸上公开(卢俊义已经在辖制范围内开始了报纸事业)。此外,卢俊义以身作则,推动公务员收入和财产申报工作,虽然目前并没有要求元首和首相申报财产的规章制度,但卢俊义和张叔夜仍然先后在报纸上登出了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在元首和首相齐带头的情况下,齐国政府成员也纷纷亮出家底。
    卢俊义便进一步吸收了后世霉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规定上至元首下到各个机构各个行政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需每月申报。财产申报必须包括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根据规定必须申报的内容包括各种渠道的利益所得,接受的礼品以及资产和负债等等。《反腐败法》对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和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严厉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判处一千贯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供刑事诉讼,最高可以达到没收全部财产和全家劳改。
    卢俊义在推行这个制度时,遭到了不绝于耳的反对声:“打开别人的钱包看看里面多少钱,把这样的想法制度化合适吗?”不仅仅是那些有贪污嫌疑的官员不住地反对,有一些看似很正直的官员也表示出强烈的抵触情绪。但卢俊义还是坚持要将这个制度法制化,超脱一切组织纪律。不过不管怎样,百姓还是通过申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官员资产的大致情况,恢复了百姓对政治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官员的政治伦理道德。
    卢俊义还继续深化到:从需要申报的财产范围这个方面,我们看到财产的申报不能够仅仅被简化为成为收入的申报,因为收入可能是显现的,但是收入之外可能还有很多隐性的东西。民众特别需要对这些隐性的收入,财产的构成要进行监督,所以在收入申报的范围中,一定要把财产的范围扩大,要界定清楚。第二,申报的主体来看,官员财产申报,形式上申报主体是官员本人,但是假如不能够由官员本人延伸到他的配偶,他的近亲属,那么官员财产申报可能很难取得制度的公信力。第三,在申报的方式上一定要内部和外部相结合,不能够仅仅在系统内部进行申报,必须对社会公开。这三个方面构成了基本的要素。第四,就是在申报的配套制度,特别是责任制度上,如果有官员违背了这一制度,必须有刚性的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要引入媒体和舆论的监督。
    “我们要确保税收的每一块钱怎么花都要有适当的交代,到达基层受益人手上的时候,一块钱照旧是一块钱,中途没有被抽掉一部分。所以一开始,我们便特别注意过去被人利用便于中饱私囊的领域,强化了能防止、发现或者制止这种枉法行径的工具。” 卢俊义特别修订法律条文,扩大了廉政公署调查人员和司法部人员的权力,包括搜查疑犯和他们妻子、儿女、代理人的家产和钱庄存款。任何人一旦受到调查,就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控方一旦证明被告生活阔气,超过他的收入所能承受的程度,或是拥有同收入不相称的财产,法庭就可以以此作为被告已经受贿的佐证。卢俊义同时意识到,官吏的薪俸由于达不到应有的水平,搞垮了朱明政府,为了使官员维持廉政自守的高水平,给他们足够的薪酬是极其重要的,“要官吏们当清官,就得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报酬,不必贪污也能过上合乎其身份和地位的生活,”除了高薪养廉之外,卢俊义还特别拨出了官吏紧急事务使用基金,有廉政公署掌管,任何官员如果家中出了需要金钱解决的问题,比如父亲得了重病,可以向廉政公署申请救助。
    卢俊义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官员活动记录”的制度,要求公职人员以书面形式记录下自己每天的公务活动和与公务有关的私人交往,尤其必须记下公务活动和私人交往中有违公职人员职业准则与道德、有违清廉为政宗旨的事项,作自我对照和供上级审查之用,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这种官员活动记录制度看似平淡无奇,实际上极具穿透力和震撼性,它将腐败与廉洁的问题,每天都真切地摆在每个人的面前;它给有腐败之念的人施加双重压力;不仅腐败有罪,而且在作出了腐败之举后必须如实记下,否则就是罪上加罪。这就大大强化了在腐败行为实施前人的自我心理约束,这种恐惧感可以有力地预防腐败行为发生。
    以送礼的方式行贿,以礼品买通权力,这种古老而有效的现象到后世社会仍在世界各地可见。人们仅凭生活经验,就可直觉地感到,礼品是一个极其宽阔的灰色地带和能量巨大的腐败源泉。出于对此种事实的认识,卢俊义对官吏的礼品收受作出了相当严格的制度规定,规定:官吏不许要求或鼓励外国政府及其代理人赠送礼品,外国政府主动赠送的这类物品,个人应在一月内转交本人所在的政府部门,由于个人的成功或杰出成就为政府所承认而给予的奖品,也须得到本人所在机关的批准方可接受,司法部门可以对违反以上法律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判处按违法所接受物品的估价金额并另加五千贯的罚金。其次,政府工作人员不能向上级官员赠送礼品,不能接受比他工资低的工作人员的礼品,违反这一法律者应开除其职务。公职人员私自接受礼品,要求或暗示对方送礼,即使未危及他所履行的公务,也构成牟取私利罪,如果索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则构成受贿罪。
    另外设立贪腐责任连坐制度,严格规定:其一,上级官员对于他直接管辖领导的下级官员的腐败行为及其他为章法所不许的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其二,在选任官员时推荐官员人选的人,对其所推荐上去的官员所犯的腐败等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这两类负有连带责任的官员在其连带对象遭受惩处时,也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国大部分朝代时,上位者整顿吏治时并非是没有上述的考虑,但因为下面既得利益集团太过强大所以到了最后只得灰溜溜地妥协,吏治改革失败告终,最后国将不国,一群蛀虫将国家这块大树吃垮吃倒。
    卢俊义只对所有的官员做了一次妥协,就是在率领大军回到山东的第一个月内发布了一个法令:有贪污索贿情况的官员可自行到本部廉政公署处自首,便交上全部赃物,便既往不咎,三个月后没有完成自首者自找灭亡。
    结果果然有一些蠢货是守财奴,死都不肯自首交公,结果被盛怒之下准备杀鸡儆猴的卢俊义喝令军队将这些蠢货的家全部查抄,将这蠢货凌迟处死,他们的家人全部劳改。
    复兴党和玄教内部的管理人员也同样适用于以上所有的廉政制度,不搞愚蠢的掩耳盗铃的系统内部申报,所有官员的财产申报全部公示于众。
    另外还规定,所有民众都有揭发控诉贪官污吏的权力,而且控告者受军队保护,情况属实则该控告者能收到贪官污吏全部家产的十分之一。鼓励草民告贪官污吏,强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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